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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057号原告:李某1,女,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李某1女儿),女,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军,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女,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敬霞,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娟,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计382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