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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谈荣梓、谈太武等与瑞昌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荣梓,谈太武,谈华义,谈亚安,瑞昌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行初9号原告谈荣梓,男,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谈太武,男,汉族,1952年4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江西省瑞昌市,原告谈华义,男,汉族,1958年6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江西省瑞昌市,原告谈亚安,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江西省瑞昌市,委托代理人臧梵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瑞昌市建设路2号。法定代表人江训开,市长。委托代理人陈佼,九江市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谈荣梓、谈太武、谈华义、谈亚安诉被告瑞昌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住宅及承包经营地位于江西省瑞昌市码头镇××下××组,因码头工业城苏山片区拆迁征收项目和江西天瑞丰收项目土方平整工程被征收,为查明码头工业城苏山片区拆迁征收项目和江西天瑞丰收项目土方平整工程的审评手续是否合法,原告向江西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瑞昌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该工业城项目和土方平整项目未经合法的土地审批手续,未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件,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申请立项,属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原告于2016年9月25日向被告邮寄《查处违法占地/生产申请书》,请求依法对工业城项目和土方平整工程项目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被告于2016年9月27日签收,但未就原告申请查处的事项作出处理,也未将处理结果答复原告。鉴于此种情况,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对于原告申请查处的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2、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对于原告申请查处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3、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原告;4、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置的工作部门依法独立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违法行使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定职权。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他人非法占地等行为的法定职责,依法应以具有相应土地管理职责的工作部门为被告,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而不能直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谈荣梓、谈太武、谈华义、谈亚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