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窦天林与张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天林,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窦天林,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凤翔县。被执行人张博,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322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窦天林诉张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博在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支行的存款1005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兰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