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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窦天林与张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天林,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窦天林,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凤翔县。被执行人张博,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322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窦天林诉张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博在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支行的存款1005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兰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