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泽波、秦志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波,秦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泽波,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被执行人:秦志福,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泽波与被执行人秦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系云南昭通人,通过网上布控,对被执行人秦志福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秦志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