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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与张某租凭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2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现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书刚执行员 :肖长阁执行员 :闫洪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冠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