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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颜军、青岛诚信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军,青岛诚信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739号申请执行人颜军,男,汉族,1978年6月8日生,住山东省泗水县。被执行人青岛诚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天龙,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9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19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款29198元交至至法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2016)鲁0281民初9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树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