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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袁庆坚、张翠琼等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庆坚,张翠琼,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530号原告(反诉被告):袁庆坚,男,195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反诉被告):张翠琼,女,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国,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玉莹,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9、21层。负责人:李林,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炎林,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庆坚、张翠琼与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庆坚、张翠琼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152元,减半收取计25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金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