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上饶县福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县福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路,彭清梅,上饶市华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吴瑾,吴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11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县福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惟义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690994240F。法定代表人:杨思旺。被执行人:姜路,男,汉族,1972年7月25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彭清梅,女,汉族,1971年6月14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上饶市华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信州区朝阳镇狮山东山岭55号1-1,组织机构代码79476833-6。法定代表人:吴瑾。被执行人:吴瑾,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吴晓兰,女,汉族,1978年12月6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县福田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姜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饶民二初第6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饶县福田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饶民二初第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李沁泽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