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财保6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王某甲,男,汉族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甲及吕某某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镇巴县河西路邮政储蓄所、镇巴县农商银行、镇巴县农业银行的存款及王某甲、吕某某名下2014年至现在的存款进出流水情况。申请人王某某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现申请人王某某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唐启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