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树卓对李铁汉与吕红、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汉,吕红,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异32号案外人陈树卓,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李铁汉,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吕红,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被执行人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玉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铁汉与被执行人吕红、四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树卓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树卓称,申请执行人李铁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6)吉0322执116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吕红所有的位于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海源商城一层(面积179.28平方米,产权号为四辽房权证管区字第20152289**号)商业用房予以拍卖。因此房产权被本院依法撤销,该房不属于吕红所有,而属于海源商城共同业主,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6)吉0322执1169号执行裁定,终止拍卖执行程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铁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红、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800000.00元、利息264000.00元、诉讼费17345.00元。在诉讼期间,李铁汉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吕红所有的位于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海源商城一层(面积179.28平方米,产权号为四辽房权证管区字第20152289**号)商业用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6)吉0322执116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吕红所有的上述房产予以拍卖。另查明,2017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17)吉0322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吕红所有的四辽房权证管区字第20152289**号房屋所有权证。案外人陈树卓是海源商城业主。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吕红所有的位于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海源商城一层(面积179.28平方米,产权号为四辽房权证管区字第20152289**号)房屋所有权证虽然被本院依法撤销,但不能证明该房不属于吕红所有,案外人陈树卓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属于海源商城业主所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陈树卓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默然审判员 卞旭东审判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