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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韩永榜、麻玉各共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榜,麻玉各,张鸟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215号申请人韩永榜,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人麻玉各(韩永榜之妻),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鸟各(二申请人儿媳),女,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韩永榜、麻玉各与被执行人张鸟各共有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鸟各应支付申请人韩永榜、麻玉各430666.67元及案件受理费38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256920.58元,剩余款项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崔宏平人民陪审员  赵佰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