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韩永榜、麻玉各共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榜,麻玉各,张鸟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215号申请人韩永榜,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人麻玉各(韩永榜之妻),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鸟各(二申请人儿媳),女,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韩永榜、麻玉各与被执行人张鸟各共有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鸟各应支付申请人韩永榜、麻玉各430666.67元及案件受理费38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256920.58元,剩余款项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崔宏平人民陪审员 赵佰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