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0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辽宁中台千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兆新买卖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中台千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台千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邵映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君,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兆新,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台千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兆新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1303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374,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逐一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03执1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宏旭执行员  刘 利执行员  姜 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鹏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