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秀珍、刘静、刘敏、刘蓉、刘卫东与李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珍,刘静,刘敏,刘蓉,刘卫东,李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23号申请人:郭秀珍。申请人:刘静。申请人:刘敏。申请人:刘蓉。申请人:刘卫东。委托代理人:郭秀珍。被执行人:李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秀珍、刘静、刘敏、刘蓉、刘卫东与被执行人李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郭秀珍、刘静、刘敏、刘蓉、刘卫东与被执行人李以生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秀珍、刘静、刘敏、刘蓉、刘卫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夏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