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特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顺秀与曾善千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顺秀,曾善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民特122号申请人:何顺秀,女,195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曾善千,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代理人:曾善万(系曾善千的弟弟),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何顺秀申请认定曾善千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顺秀称,何顺秀与曾善千于1980年结婚,系夫妻关系,婚后于1981年7月17日生育一女曾雨莲。曾善千于2017年4月因脑病住院,至今情况逐渐恶化,已无认知能力,长期处于昏迷状态。目前仍在重医附二院住院,医生诊断是怀疑为桥本氏脑病,或克雅病。由于病情严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将病人的检测送到北京,检测蛋白质呈阳性,进一步确认了病情严重性,医院出具诊疗证明书载明,曾善千认知功能退化严重,无独立生活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现仍住院治疗。曾雨莲在国外读书,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其同意由何顺秀担任曾善千的监护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曾善千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何顺秀为曾善千的监护人。曾善万称,何顺秀所述属实。经审理查明:何顺秀与曾善千系配偶,双方于1981年7月17日生育一女曾雨莲。2017年4月初曾善千因病入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5月27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书,载明曾善千诊断:认知功能减退原因待查,克-雅病?桥本氏脑病?意见:患者认知功能退化严重,无独立生活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现仍住院诊治。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前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查看曾善千本人状态,并就曾善千病情询问相关主治医生。曾善千主治医生李小凤告知本院,曾善千现处于昏迷状态,没有任何交流能力,相当于植物人状态,脑电图也越来越糟糕,基于其病情,医生认为曾善千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向本院提供病程记录予以佐证。申请人何顺秀举示了曾雨莲录制的视频资料一份,曾雨莲在视频中陈述,其身在国外读书,知晓其母亲何顺秀申请其父亲曾善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同意由其母亲何顺秀担任其父亲曾善千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结合曾善千的目前病情、医院证明及医生陈述,申请人申请曾善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予以确认。何顺秀作为曾善千的配偶,可担任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曾善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何顺秀为曾善千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来攀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