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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廖世勇申请执行张斌、尹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世勇,张斌,尹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168—1号 申请执行人廖世勇,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9日,住岳池县新场镇。 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生于1958年9月12日,住岳池县九龙镇。 被执行人:尹翠英,女,汉族,生于1958年10月7日,住岳池县九龙镇。 廖世勇与张斌、尹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廖世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斌有一辆力帆牌小型普通客车已被本院另案执行查封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工资帐户亦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其余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暂时无法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张斌、尹翠英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廖世勇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建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