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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尚少卿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少卿,北京福旺嘉豪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210号申请执行人尚少卿,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福旺嘉豪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三合庄村委会南侧原文化广场。法定代表人吴文斌。关于尚少卿与北京福旺嘉豪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福旺嘉豪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且有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故本案中无法处置。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北京福旺嘉豪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吴文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尚少卿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应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