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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章安文、李顺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安文,李顺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523号申请人章安文,男,195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李顺喜,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章安文与被执行人李顺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章安文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顺喜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申请人章安文与被执行人李顺喜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顺喜已按履行全部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章安文与被执行人李顺喜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顺喜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章安文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