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4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杭州富阳宏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杭州富阳宏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骆肖军,叶剑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北路166号。代表人:华琰雯,行长。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宏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东方纸路1号楼。法定代表人:骆肖军。被执行人:骆肖军,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叶剑儿,女,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111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17日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宏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骆肖军、叶剑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骆肖军、叶剑儿名下坐落于富阳区富春街道华庭西路88号三江鸣翠桃源江畔楼X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审 判 员 李中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