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候伟斌、王翠、候二则、刘丁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候伟斌,王翠,候二则,刘丁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6民初297号原告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安泽县府北东街**号。法定代表人:董新伟,系该社理事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长斌,山西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伟斌,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翠,女,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候伟斌之妻。被告:候二则,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候伟斌之父。被告:刘丁杠,女,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候伟斌之母。原告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候伟斌、王翠、候二则、刘丁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长斌、被告王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候伟斌、王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86万元,并应按利率月息10.17‰支付自清息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候伟斌、王翠承担没有按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即: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3、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安泽县良马乡司马村的房产,房产编号为:安泽县房权证良司证字第01150127**号,面积分别为361平方米,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对上述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原告债权;4、四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等费用。被告王翠辩称:1、其未在借款申请书和自愿抵押承诺书中签名;2、当时借款是提供了人保和房屋抵押,法律规定物的抵押优于人保,所以偿还不了,先执行抵押;3、抵押承诺书中王翠的年龄与实际不符;4、该借款属于借新还旧,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被告候伟斌、候二则、刘丁杠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本案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2月16日,被告候伟斌、王翠以规范旧贷为由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合同,借款金额23万元,现贷款余额为22.86万元,利率月息为10.17‰,还款期限截止2016年1月28日止。为保证该债务的履行,被告候二则、刘丁杠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财产为位于安泽县良马乡司法村的房产,房产证编号:安泽县房权证良司证字第01150127**号,面积分别为361平方米,该房产在安泽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告身份证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房权证、他项权证、保证担保承诺书、影像资料及法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候伟斌、王翠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候伟斌、王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候伟斌、王翠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候二则、刘丁杠以其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应以抵押物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翠提出其未在借款申请书和自愿抵押承诺书中签名,不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该抗辩应由原告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举交了除借款申请书和保证担保承诺书外,还有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证明被告王翠参与了贷款活动。针对被告王翠提出当时借款是提供了人保和房屋抵押担保,法律规定物的抵押优于人的担保,所以借款清偿不了,先执行物的抵押的辩解,纵观本案,被告王翠是本案借款合同当事人,不是保证人,不适用保证人的相关规定,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候伟斌、王翠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86万元并按利率月息10.17‰支付自清息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同时二被告承担逾期借款违约金(即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并承担相应借款利息的罚息;二、原告依法对被告候二则、刘丁杠提供抵押的位于安泽县良马乡司法村的房产(房产证编号:安泽县房权证良司证字第01150127**号,面积分别为361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候伟斌、王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杨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