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义健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群山,陈义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刑初455号自诉人姜群山,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人陈义健,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自诉人姜群山以被告人陈义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姜群山以与被告人陈义健已庭下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姜群山以与被告人陈义健已庭下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姜群山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孟祥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