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4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征宇与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征宇,王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778号原告王征宇(ZHENGYUWANG),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美国国籍,现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程川东、魏昭,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晶,男,汉族,1976年5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征宇诉被告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征宇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征宇(ZHENGYUWANG)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