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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秋香、黄一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谢秋香,女,196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一荣,男,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谢秋香与被执行人黄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一荣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一荣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一荣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一荣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70000元及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桂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