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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传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传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00号罪犯李传发,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传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另加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8000元。决定先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传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传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传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638分,共兑现表扬2次(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52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共消费8514元,月均消费567.6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传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传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4日止,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  大  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  景  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毅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