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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皮口镇新海街。法定代表人:王长山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东,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孛兰南二段645号。法定代表人:于化刚,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的判决条款:一、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327,015.87元;二、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327,015.87元。被执行人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办事处台山社区”莲城人家”工程的63套房屋(详见63套房屋明细表)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而流拍,63套房产的流拍保留价为1805.4748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流拍底价接受拍卖财产用于抵债。因63套房产中存在3套房产不宜抵债的情形,因此,符合抵债条件的只有60套房产,流拍保留价为1727.8035万元。本院裁定:一、被执行人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办事处台山社区”莲城人家”工程的60套房屋所有权(详见60套房屋明细表)归申请执行人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用于抵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158435元,执行标的1711.96万元。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本案抵债的房产系在建工程,未办理竣工手续,申请执行人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债的60房产待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可持本裁定至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抵偿后被执行人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6207415.87元、利息及本次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追偿。2017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申请撤销对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件终结执行后,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2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顾 崧审 判 员  曹洪涛代理审判员  丛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曲汝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