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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卞如武与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如武,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756号之二原告卞如武,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清兵,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绿风公司,曾用名杭州绿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号*楼-53。法定代表人赵海虹,杭州绿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卞如武诉被告杭州绿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卞如武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如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向其付清货款,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杭州绿风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如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60元,由原告卞如武负担。审判长  臧玉红审判员  管龙华审判员  刘 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莉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