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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秋江、朱继东、王玉平、白宪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杨秋江,朱继东,王玉平,白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负责人赵利。委托代理人于晗,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杨秋江,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八五二农场。被执行人朱继东,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八五二农场。被执行人王玉平,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八五二农场。被执行人白宪东,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八五二农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秋江、朱继东、王玉平、白宪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清民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四处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修 冬代理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