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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金群串通投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22刑初7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群,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家住余江县。2016年1月5日因逃税罪被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2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某检察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群犯串通投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祝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串通投标罪2012年10月,余某县城东建设指挥部对余某县生态新城核心路网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被告人王金群与周某1华(另案处理)合伙借用江西顺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招投标。吴员平为了承接该工程决定围标,招标前,吴某2分别与王金群、周某1华及其他参与投标的人员商谈围标,经协商,吴员平将参与该工程投标的其它四家公司以每家100万元的价格收购下来,由吴员平中标。投标前吴员平按约定支付100万元给王金群、周某1华,王金群分得50万元。后吴员平通过操作投标报价中标,中标价约7000万元。王金群已上缴非法所得6万元。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王金群先后承建了鹰潭国际眼镜城一期工程(一标段1、2、8、9号楼)及配套住宅西江国际工程(88、89号楼)、鹰潭龙某工业园区龙某同翔商业街及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龙某同翔”)、江西美亚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江西美亚”)。以上三处工程款已按施工进度与王金群结清,而王金群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至案发共拖欠李某1、刘某1、左某、万某、陈某1、汪地德、左福清、王某、周某2、倪某1、陈某2、邹某道、倪某2等班组工资计3531070.5元。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7月6日,李某1等191人次先后到鹰潭市和余某县劳动保障局投诉反映以上三个工程王金群拖欠工资的情况。2015年8月6日,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鹰潭国际眼镜城一期工程向王金群邮寄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2015年8月21日,余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鹰潭国际眼镜城、江西美亚、龙某同翔分别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王金群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实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并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王金群收到指令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2015年12月21日,该案移送至余江县公安局。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王金群在余某县看守所被民警抓获。2017年2月14日,王金群将拖欠的3531070.5元民工工资全部予以支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金群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金群在招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群串通投标,具有自首情节,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且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取得劳动者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金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串通投标罪2012年10月,余某县城东建设指挥部对余某县生态新城核心路网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被告人王金群与周某1华(另案处理)合伙借用江西顺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招投标。吴员平为了承接该工程决定围标,招标前,吴某2分别与王金群、周某1华及其他参与投标的人员商谈围标,经协商,吴员平将参与该工程投标的其它四家公司以每家100万元的价格收购下来,由吴员平中标。投标前吴员平按约定支付100万元给王金群、周某1华,王金群分得50万元。后吴员平通过操作投标报价中标,中标价约7000万元。王金群已上缴非法所得6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金群的供述和辩解,证明:①2012年我和周某1华合伙借用江西顺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资质参加投标余某县新城核心路网项目招投标,各占50%股份。开标前,吴员平、叶某先后多次找到我和周某1华做思想谈围标的事,他承诺给我们100万元,让我们把项目让给吴员平,我们答应了,并将投标资料交给吴员平,都是吴员平自己去联系江西顺大建筑公司的人,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都是吴员平去操作。开标当天我们没去招标现场,让一名工作人员去了现场,做好吴员平中标。②中标后吴员平给了周某1华100万元,周某1华分给我50万元。2、证人证言及辩认笔录(1)叶某的证言,证明:①2012年,我参加了余某县生态新城核心区路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是我朋友帮我找了个投标公司并找了个专门做招投标的南昌人去跑投标的事。我借用了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后来吴员平找我让我将该项目让给他,并承诺支付100万元好处费。我考虑到该项目牵涉征地拆迁问题,就答应了吴员平。之后我让南昌人(他是专门帮别人投标的)按照吴员平的意思帮我毁标。②开标前,招标书是我让赣水公司的人制作的,标书的标底是吴员平定的。吴员平通过围标的方式,控制其他公司的报价,这样吴员平就可以顺利中标。之后吴员平的公司中标,开标后两天,吴员平在他办公室给了100万元现金给我。据我所知,吴员平还给了其他参与该项目招标公司的人好处费,好像也是一家公司100万元,让他们把项目让给吴员平。我得到的100万元被我自己用掉了。(2)周某1华(外号“剪子”)的证言,证明:2012年与朋友王金群合伙借用江西顺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资质参加投标,中到标各占50%股。开标前,吴员平找到我们称想做这个项目,他会支付100万元给我们,我不同意,之后吴员平多次打电话给我谈围标的事,我同意了,并把投标的材料全部交给吴员平,同时打电话给了江西顺大公司派来参加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一切听吴员平的安排,之后由吴员平自己去操作。②开标那天早上,吴员平在供电局门口从他车上给了我100万元现金,我给了50万给王金群。据我所知吴员平之前就找王金群谈过想要围标的事,王金群也同意了。最后开标我没有去现场,不出意料是吴员平中的标。周某1华辨认出他的合伙人王金群。(3)刘某2的证言,证明:①2012年我和朱某等4人借用江西金抚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投标前,吴员平约我到余某一养生所见面谈围标的事,他称只要我们主动放弃投标会给我们一定好处费,并许诺如果我帮他找得到江西省第五建设工程公司(简称“省五建”)谈围标的事,他会把该工程的绿化给我做。②我经与徐某等人商量,大家同意将该工程让给吴员平。同时,我通过朋友找到借用江西省第五建设工程公司参与投标的郑总(郑某),并带郑总与吴员平见面谈围标的事,吴员平同意给郑总100万。③开标前,吴员平给了我和郑总一张纸条,上面是该工程的投标报价,只要按照吴员平的报价投标,他公司就会中标,开标当天,省五建没人去,成为废标,其他公司报价没有吴员平公司的报价低,最后吴员平公司中标。吴员平控制了其他公司的标书报价,这样其他公司的报价没有吴员平公司的报价合理,当然就是吴员平的公司中标,其实也就是行业内说的“围标”。④开标前三天,吴员平给了80万元好处费给金抚公司,我得5万元,其他不清,另外,因为省五建和江西金抚的事是我帮吴员平谈好的,我要吴员平给一定好处费,开标前一天,吴员平拿了20万元现金给我。刘某2辨认出郑总就是郑某。(4)郑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我借用江西省第五建设工程公司资质参与余某县生态新城核心路网工程的招投标。报名不久,刘某2约我到鹰潭信江大桥附近一茶座谈围标的事,他叫我放弃该项目让给别人,约定给我100万元。我同意,然后我银行卡收到100万元人民币的汇款,100万是谁给的不知道,刘某2没有告诉那个人的名字。我放弃了该项目,开标当天没去现场,也没有递交投标书,导致第五建筑公司自动废标。(5)吴员平的证言,证明:①2012年余某县生态新城核心区路网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我借用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另外还有四家公司参加了投标,分别为刘某3借用江西金抚建设有限公司,叶某借用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姓周的外号“剪子”借用江西省顺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还有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②刘某3找到我说想做这个工程,他会付给我80万元好处费,我不同意,对他说也想做这个工程,而且该项目牵涉到征地拆迁,外地人做不下来,刘某3同意我多加些钱,把这个项目让给我。开标前,我和刘某3、叶某、“剪子”一起商量谁来做这个工程,经商议决定我付给参与投标的其它每家公司100万元左右的费用,该工程招投标结果无论是谁中标,都要让给我做。③之后我支付了刘某3、叶某、“剪子”及南昌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人每人100万元至110万元左右的好处费。正式开标当天,除南昌第五建筑公司因缺少项目经理临时退出了投标,其他公司均参与了投标,并填写了相同的下浮系数,最后以抽签方式决定我借用的公司中标。(6)岳志敏证言,证明:2012年,我和徐某、刘某2、朱某合伙由徐某出面借用江西金抚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报名的手续由刘某2具体办理。报名后,刘某2说这个项目有人想围标,而且这个项目比较复杂,不如让给别人做,我同意。之后的事是刘某2和朱某操作。过了十多天,刘某2说,这个项目已经给别人做了,拿了60万元。然后他通过银行转了5万元给我作为辛苦费。(7)徐某证言,证明:2012年,我和刘某2、毛某等五人合伙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是由我找到江西金抚建设有限公司老总刘某3借用他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开标前,刘某2告知,该项目吴员平想做,答应给80万元好处费。我们同意,开标前一两天,我委托许文胜去开标现场,并交代该工程要让给吴员平做,要听吴员平的安排,之后吴员平中标。中标后两天,吴员平转账给朱某80万元,朱某给了7万元给我,通过银行转账给刘某2、岳志敏各5万元,还给了毛某几万。(8)朱某证言,证明:2012年,我和刘某2等四人合伙借用江西金抚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开标前,刘某2告知,该项目吴员平想做,后经刘某2与吴员平谈判,吴员平答应给80万元好处费,大家同意,后吴员平将80万元转到我卡上,我分给刘某2、岳志敏各5万元,分给徐国案7万元,我自己得6万元,剩下57万支付借保证金的利息。该工程最终是吴员平的公司中标。我不认识吴员平,具体如何投标、如何支付好处费都是刘某2在操作。我听刘某2说吴员平支付了其他每个公司的好处费,让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都主动毁标。(9)张爱民证言(江西省金抚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证明:徐某2012年经刘某3同意借用江西省金抚建设有限公司资质参与余某县生态新城核心路网工程的招投标。(10)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吴员平投标时花了500万元,我知道当时吴员平能中标,是因为他花了几百万元从其他人那里买来的。3、书证(1)招标公告、工程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结果公某、开标会、资格审查表、评标报告书、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证明:①2012年10月余某县生态新城核心路网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该工程约7000万元。②吴员平以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江西金抚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顺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投标。(2)定标意见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吴员平借用的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该工程造价暂定为7346.630842万元。(3)归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26日、1月29日、2月6日、2月12日、3月31日,叶水清、周平华、王金群、刘武林、郑圣才分别先后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受调查,并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4)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王金群上缴非法所得6万元。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王金群先后承建了鹰潭国际眼镜城一期工程(一标段1、2、8、9号楼)及配套住宅西江国际工程(88、89号楼)、鹰潭龙某工业园区龙某同翔商业街及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龙某同翔”)、江西美亚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江西美亚”)。以上三处工程款已按施工进度与王金群结清,而王金群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至案发共拖欠李某1、刘某1、左某、万某、陈某1、汪地德、左福清、王某、周某2、倪某1、陈某2、邹某道、倪某2等班组工资计3531070.5元。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7月6日,李某1等191人次先后到鹰潭市和余某县劳动保障局投诉反映以上三个工程王金群拖欠工资的情况。2015年8月6日,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鹰潭国际眼镜城一期工程向王金群邮寄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2015年8月21日,余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鹰潭国际眼镜城、江西美亚、龙某同翔分别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王金群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实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并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王金群收到指令书后示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2015年12月21日,该案移送至余江县公安局。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王金群在余某县看守所被民警抓获。2017年2月14日,王金群将拖欠的3531070.5元民工工资全部予以支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金群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在余某承包了鹰潭国际眼镜城1、2、8、9、88、89楼建设工程,江西美亚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宿舍楼及办公楼工程,余江县龙岗新区同翔商业街及宿舍楼工程。这三个工程从2014年开始拖欠民工工资,大概欠400万到500万元。(2)拖欠民工工资分别为欠倪某2261639.5元,欠左福清600000元,欠左某500000元,欠刘某1248521元,欠陈金华85462元,欠王某82000元,欠周某214300元,欠汪地德108262元,欠李某1114441.4元,欠陈某138964元,欠邹某道(含陈想庆)285250元,欠倪某1114000元,合计2452839.9元。还欠万某59.78万元,欠陈某2290000元。2、证人证言:(1)何满喜的证言,证明:至今汪君荣已支付王金群龙某同翔商业街工程款20730339元。(2)丁某、汪某的证言,证明:江西美亚实业有限公司总支付王金群工程款9895748元。(3)赵秀善证言,证明:王金群的三处工程有拖欠民工工资,我认为君融国际、龙某同翔工程款应该支付到70%,里面应该可以支付工资,江西美亚工程款应该付齐,好多人说王金群将资金转移,但没有证据。(4)倪某2的证言,证明:(1)江西美亚厂房工程老板是王金群,我是做木工,手下有三四十个人做事。王金群还欠我班组工程款386639.5元。我做的工程已完工,我多次催要欠款,王金群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倪某2提供的江西美亚木工工程款的证明,证明:欠倪某2工程款386639.5元,其中工资261639.5元。(5)左福清的证言,证明:我给王金群在鹰潭国际眼镜城、龙某同翔宿舍楼、商业街做木工小包,手下一共有一百四五十人做事。至今欠我1280341元工程款,其中还欠工资600000元。左福清提供的欠条,证明:王金群欠工程款1280341元,其中工资按60%计算为600000元。(6)刘某1的证言,证明:承包中童国际眼镜城和龙某同翔宿舍楼粉刷工程,手下有20多个人做事,工程老板是王金群。王金群的国际眼镜城欠我87249元,龙某宿舍楼中欠我251272元。我多次催要过。刘某1提供的证明,证明:国际眼镜城欠我87249元,龙某宿舍楼中欠我251272元。(7)陈金华的证言,证明:在王金群的龙某同翔商业街做粉刷,手下有十多个人做事,王金群还欠我115462元,催要过。陈金华提供的证明,证明:王金群欠粉刷工程款115462元。(8)王某的证言,证明:我在王金群国际眼镜城负责砌墙,手下有18个民工。王金群还欠我84000元。我每到逢年过节就向他催要,他总是以和甲方未结账为由推辞。陈金华提供的证明,证明:王金群欠砌墙工程款82000元。(9)周某2的证言,证明:我在国际眼镜城9号楼承包粉刷,王金群还欠我、李某2、曾某、曾要泉工程款共计14300元,多次讨要工资,后来去投诉。(10)陈某2的证言,证明:在中童美亚二期工程做粉刷,承建方是王金群,手下有三十多个人做事。王金群还欠我们工资33万元,我们电话、短信向王金群讨要,但王金群总是骗。陈某2提供的承诺书,证明:王金群承诺支付欠的工资33万元。(11)汪地德的证言,证明:我在王金群龙某同翔商业街工程,手下有二十多个人做事。工程结束后还欠我158262元,多次讨要工资,王金群一次一次骗我们。汪地德提供的结算,证明:欠工程款158262元。(12)李某1的证言,证明:我在中童国际眼镜城、江西美亚、龙某同翔工地上做墙面涂料,老板是王金群。王金群合计欠我工资234713元。我向他讨要过工资,但他一直就是拖。李某1提供的证明,证明:王金群欠李某1涂料款115790元,其中工资欠80000元。(13)陈某1的证言,证明:我在中童眼镜城砌墙,手下有二十多个人做事,王金群没有付工资,至今欠78964元。陈某1提供的证明,证明:王金群欠78964元工程款。(14)邹某道的证言,证明:我在江西美亚做砌砖工程,我是班组长,老板是王金群,手下有二十多个人做事,他还欠我315250元。邹某道提供的证明,证明:王金群欠315250元工程款。(15)倪某1的证言,证明:在王金群承包的龙某同翔工地上盖瓦。共欠我工资114000元。多次催要过,他总是推脱过几次。倪某1提供的证明,证明:工程款结算267250元。(16)万某的证言,证明:我在眼镜城及龙某同翔给王金群做事,我向劳动部门投诉欠工资628321元,后2016年2月劳动部门支付9万元,现还欠538321元。多次催要过,他总是说没有,以没有结账为由推脱。(17)左某的证言,证明:我在王金群的三个工程做了事,我手下有七八十个人。王金群至今还欠我50万工资。年年都催过,他就是说没有钱。左某提供的证明,证明:欠左某工资50万元整。3、书证:(1)“关于王金群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况的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明: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7月6日,陆续有熊某等191人余次(共22个班组)分别来我局和鹰潭市劳动监察局投诉反映,他们在承包人王金群承建的江西美亚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龙岗新区同翔商业街及宿舍楼工程、君融国际眼镜城楼建设工程中,以上三处工程款已按施工进度与王金群结清,而王金群未支付民工工资。王金群拖欠民工工资合计人民币4549704元。2015年8月21日对王金群下达《期限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资,期满后王金群仍未支付,属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已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2)余某县劳动监察局情况说明、工资发放表、收条,证明:据民工投诉,由王金群承包建设的君融国际眼镜城、龙岗同翔商业街、宿舍楼和江西美亚厂房建设工程拖欠4549704元,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王金群支付,但王金群声称没有能力支付。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2016年春节前,余某县劳动监察局与汪君荣协商,将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划拨出1513200元(其中13200元为王金群缴纳)用于支付君融国际眼镜城及龙某同翔建设中拖欠的民工工资,鹰潭眼镜产业园从美亚厂房租赁款中划拨310000元用于支付工资。(3)情况说明,证明:万某于2015年投诉在君融国际眼镜城被拖欠工资139321元,于2016年2月3日发放50000元,还欠89321元。在龙某同翔被拖欠489000元,于2016年2月3日发放40000元,还欠449000元。总共拖欠工资538321元。(4)余某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君融公司情况说明、欠条、承诺书、借条,证明:由劳动者与王金群协商,将材料款剔除计算工资数额,最终认定王金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欠款数额计3531070.5元。以上工资大部分由君融国际眼镜城与江西美亚支付。其中还有534439.5元没有支付,江西美亚承诺从2017年之后厂房租金中支付。现君融国际眼镜城与江西美亚将3531070.5元民工工资转为王金群的债务,王金群出具借条,因此可视为王金群支付3531070.5元民工工资。(5)江西君融华业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支付江西汉威公司工程款情况说明、建设施工合同、王金群银行明细资料,证明:君融公司已累计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5150.98775万元。(6)君融国际眼镜城民工投诉材料、投诉书、工资清单,证明:万某、周某2等人与王金群在眼镜城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其拖欠工资,工人于2015年7月23日到鹰潭市、余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的情况。(7)鹰潭市人保局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余某县人保局劳动限期改正指令书,证明:2015年8月21日,社保局责令王金群支付君融国际眼镜城拖欠李晓林等60余人的1588435元工资。(8)江西美亚民工投诉材料、工资清单、美亚结算情况说明、协议书、收条、建设施工合同,证明:王金群承建美亚厂房工程并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9)余某县人保局劳动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证明:2015年8月21日、9月15日,社保局责令王金群支付美亚厂房工程民工熊某等61人拖欠的748960元的工资。(10)江西美亚民工投诉材料、工资清单、投诉书,证明:王金群承建龙某同翔工程并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11)余某县人保局劳动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证明:2015年8月21日,社保局责令王金群支付龙岗同翔商业街及宿舍楼施工工程民工拖欠李某1等80人2212309元的工资。(1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王金群因犯逃税罪在看守所服刑,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同日,民警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王金群刑事拘留,将其羁押在余某县看守所。(13)谅解书,证明:在2017年前所有民工领齐了工资,对王金群谅解,希望治安大队给予王金群从轻或者免予处罚。(14)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王金群作案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群在招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其串通投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退缴串通投标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群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归案后,其如实供述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工资,并取得劳动者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金群所犯罪名及犯罪情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金群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鉴于以上情节,结合审前社区矫正调查,宣告缓刑在其居住的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金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群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金群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六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鹰人民陪审员  王馥香人民陪审员  倪爱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