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和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5执1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1,男,汉族,生于1951年1月,小学文化,农民,住和政县。被执行人:马某2,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小学文化,农民,住和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1与被执行人马某2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马某1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马某2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马某2拒不配合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18日在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拆除了马某2北方后墙东北角长1米,高0.5米,宽0.38米水泥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2925执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永忠审判员 闵建华审判员 马永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桂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