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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4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悦、陈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悦,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4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悦,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陈娟,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张悦与被执行人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8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悦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5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当庭向被行人陈娟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2017年3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陈娟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信息;于2017年4月17日、5月16日、7月24日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陈娟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信息;对被执行人陈娟财产报告的情况进行核实,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陈娟在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45予以冻结,冻结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为8.91元;于2017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陈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晨阳道支行账号为62×××73予以冻结,冻结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为790.23元;3、经调查,被执行人陈娟在本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经调查,被执行人陈娟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陈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陈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删除;6、被执行人陈娟于2017年7月21日偿还欠款13500元,并承诺自2017年8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欠款5000元,至本案全部欠款给付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张悦2017年7月24日到庭后认可被执行人陈娟的还款方案;7、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案件受理费合计40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13500元,截至2017年7月24日尚有本金26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能执行。8、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被执行人陈娟的还款方案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悦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被执行人陈娟的还款方案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