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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真真、黄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真真,黄燕,黄传城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4刑初115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真真,女,汉族,1992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主动到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4月13日被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被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梁文华,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适,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黄燕,绰号“小燕子”、“燕子”,女,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捕前住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初中文化,营业员。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黄理福,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传城,男,汉族,1984年6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捕前住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初中文化,雕刻师。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抓获,2016年12月17日被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黎瑞安,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真真、黄燕、黄传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7月11日、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德勇、代理检察员谭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真真及其辩护人梁文华、梁适,被告人黄燕其辩护人黄理福,被告人黄传城及其辩护人黎瑞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真真与同案犯薛某(另案处理)为图财,接受他人安排,组织指挥被告人黄燕、黄传城及同案犯林某、刘某、程某1、程某2、郭某(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和肖某(在逃)通过ATM柜员机取走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并转存到其他账户,致使被害人的损失无法挽回。被告人林真真和薛某按取款数额的1%或1.3%拿提成,由上家将钱汇入林真真个人账户。被告人黄燕、黄传城按照取款额的比例从被告人林真真和薛某处拿提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7日,被害人陈某1被人以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形式骗走了2151180元,该2151180元被快速分级转账到下一级银行账号,有部分诈骗款被转账到刘斌鹏账户(账号:62×××37),再从该账号先后转账进入卢小玲账户(账号:62×××3X)、陈某3鸿账户(账号:62×××70)、程斌账户(账号:62×××75)、吴亮账户(账号:62×××23)等多个银行账号。同日,被告人林真真与同案犯薛某指挥被告人黄燕、黄传城及同案犯林某、刘某、肖某在福建省宁德市的银行柜员机使用上述账户的银行卡将涉案款项取现后再转存。其中,被告人黄燕取现、转存36200元,被告人黄传城取现、转存38800元,同案犯林某取现、转存37100元,刘某取现、转存58200元,肖某取现、转存19400元,上述五人共取现、转存189700元。2、2016年9月25日至28日期间,被害人张某在湖南省宁乡县灰汤镇被人以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的方式通过银行转账骗走了437788元,该款项被快速分级转账到下一级银行账户。被告人林真真与同案犯薛某指挥程某1、程某2、郭某多次使用薛某提供的银行卡在银行的ATM机上取走被害人张某被骗的290900元并转存到其他账户。3、2016年10月29日,被害人武某1被人以冒充公检法人员进行电话诈骗的方式分两次共骗取81300元。第二次被骗取的40711元经多次分级转账,其中19500元被转账到账号为62×××46的账户中。被告人林真真与同案犯薛某指挥林某、刘某实施取款、存款行为,刘某在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状元街工商银行的ATM机用62×××46的银行卡取走19300元并转存到其他账户。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黄燕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六一特艺城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黄传城在福建省武夷山市柳永路被公安民警抓获;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林真真主动到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真真、黄燕、黄传城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薛某、林某、刘某、程某1、程某2、郭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1、张某、武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武某2、庄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银行ATM机交易流水、网页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林真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林真真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林真真在本案中只是协助薛某,处于次要地位;三、林真真是初犯、偶犯,上有父母下有两个子女需要照顾,自己身体患有疾病需要治疗,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燕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黄燕在本案是听从林真真、薛某的安排实施提取、转存赃款行为的,应认定是从犯;二、黄燕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三、黄燕涉案金额仅有3620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四、黄燕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五、黄燕家庭负担沉重,家中有年迈的父母及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黄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传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黄传城在共同犯罪中受雇于林真真,是从犯;二、黄传城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认罪态度也较好;三、黄传城案发前没有犯罪纪录,是非常专业的雕刻师,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四、黄传城犯罪时间短、获利小;五、黄传城、黄燕是夫妻关系,家中有两个孩子急需夫妻两人照顾,请求对被告人黄燕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黄传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宣告缓刑。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评判如下:一、关于三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主从犯问题。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均是本案的从犯,经查,被告人林真真与同案犯薛某共同指挥被告人黄燕、黄传城实施提取、转存赃款行为,作用积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不宜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黄燕、黄传城听从林真真、薛某的指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被告人林真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真真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燕、黄传城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的家庭困难、身体不好,请求从轻处罚、宣告缓刑。本院认为,对被告人能否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应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有无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是否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等认定,家庭困难、身体不好不能成为从轻处罚、宣告缓刑的理由。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该部分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真真判处两年以上至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黄燕、黄传城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真真、黄燕、黄传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中被告人林真真转移赃款4999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黄燕转移赃款36200元、被告人黄传城转移赃款3880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真真、黄燕、黄传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林真真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燕、黄传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真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2017年4月13至2017年5月23被羁押的41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传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林真真、黄燕共同向被害人陈丽君退赔经济损失36200元;责令被告人林真真、黄传城共同向被害人陈丽君退赔经济损失38800元;责令被告人林真真向被害人陈丽君退赔经济损失114700元,向被害人张意红退赔经济损失290900元,向被害人武亚克退赔经济损失19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明晓审 判 员  陈德清人民陪审员  张国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