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昊元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柳卫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昊元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卫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092号原告:乌鲁木齐昊元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钱宝琳,乌鲁木齐昊元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翾,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柳卫国,男,汉族,1974年7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原告乌鲁木齐昊元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卫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昊元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减半交纳25元,给原告退费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齐泽祯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谢亚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井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