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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护林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护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554号罪犯黄护林,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闽0322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护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护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因罪犯黄护林刑期自然到期,已无刑期可减,执行机关申请撤回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护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为62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护林刑期即将执行完毕,已无须减刑,执行机关申请撤回该犯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闽西监狱撤回罪犯黄护林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