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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向东与林口县富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林口县鑫龙采石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东,林口县富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林口县鑫龙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向东,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林口县富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法定代表人:都兴林,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口县鑫龙采石场,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法定代表人:陈连武,男,该公司车间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民初5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刘向东与林口县富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林口县鑫龙采石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林口县富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林口县鑫龙采石场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执行,故被执行人林口县富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林口县鑫龙采石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向东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林口县富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林口县鑫龙采石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长河审判长  王雪皎审判长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