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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明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181号,组织机构代码:X09726019。法定代表人张山明。被执行人金明生,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金明生(2017)浙0782执2177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楼豇炜执 行 员 : 傅 裕执 行 员 :骆寅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一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