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蔡明清、张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明清,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蔡明清,男,汉族,1953年7月9日出生,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张杰,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上述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民四终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就此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民四终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上诉人的义务执行完毕。执行费29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