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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森、孟莉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森,孟莉莉,济宁瑞丰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560号申请人:吴森。申请人:孟莉莉。被执行人:济宁瑞丰种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