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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军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现,陈军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刑初273号自诉人陈现,男,汉族,1936年7月20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叶县。被告人陈军云,女,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叶县。自诉人陈现以被告人陈军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现以被告人陈军云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陈现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现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傲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