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兆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兆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450号被执行人余兆民,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汉族。被执行人余兆民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10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处被执行人余兆民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30元,退赔给被害人,但被执行人余兆民未自动履行。为此,本院于2017年0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02执24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厉子勇执 行 员 王 玮执 行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腾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