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0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刘奉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刘奉雷,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0执4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30676800729E,住所地汶上县中都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曹磊,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刘奉雷,男性,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王静,女性,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汶上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奉雷、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实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隋泉章审判员  李继国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宣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