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坎山光良纺机配件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萧山坎山光良纺机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2民催8号申请人:杭州萧山坎山光良纺机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梅仙村。代表人:朱兴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施超超,系该厂员工。申请人杭州萧山坎山光良纺机配件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杭州萧山坎山光良纺机配件厂持有的票号为票号为31300051/40047031,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5日,到期日为2017年6月5日,出票人为长兴县鑫发化纤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州诚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萧山坎山光良纺机配件厂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杭州萧山坎山光良纺机配件厂负担。审判长 臧峻月审判员 臧丽娟审判员 卢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文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