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太华与濮阳市博发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太华,濮阳市博发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张太华,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濮阳市博发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太华与被执行人濮阳市博发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902民初字第31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85276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刘宗立审判员 :王方剑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张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