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新强与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强,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强,男,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毕家疃社区。被执行人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已歇业)。被执行人董霞,女,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刘新强与被执行人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业已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7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6元、公告费2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一、依法通过征信系统将被执行人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董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等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三、依法对被执行人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威海市羊亭镇旺海路30号房产及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拟进行拍卖,本案债权能否实现需待上述财产的拍卖结果。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75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