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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王桂香与白一国、李凤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香,白一国,李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王桂香,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白一国,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李凤梅,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执行人王桂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王桂香与白一国、李凤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6000元,经法院四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终结(2016)黑0603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江平审判员  李惠群审判员  杨增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礼执行结案审批表案 号
 
 
 2017黑0603执163号
 
 
 案 由
 
 
 借款合同纠纷
 
 
 
 
 申 请
 执 行 人
 
 
 王桂香
 
 
 被执行人
 
 
 白一国、李凤梅
 
 
 
 
 标 的
 
 
 106000元
 
 
 执行金额
 
 
 0元
 
 
 
 
 收案时间
 
 
 2017年1月18日
 
 
 结案时间
 
 
 2017年7月29日
 
 
 
 
 执
 行
 简
 况
 
 
 王桂香与白一国、李凤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6000元,经法院四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执
 行
 员
 意
 见
 
 
 呈请结案
 执行员:陈江平
 2017年7月29日
 
 
 
 
 局
 长
 意
 见
 
 
 年 月 日
 
 
 
 
 领
 导
 批
 示
 
 
 年 月 日
 
 
执行案件结案报告案 由 
 
 
 2017黑0603执163号
 
 
 立案时间
 
 
 2017年1月18日
 
 
 
 
 申请执行人
 
 
 王桂香
 
 
 
 
 被执行人
 
 
 白一国、李凤梅
 
 
 
 
 执行标的额
 
 
 106000元
 
 
 
 
 结案方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结案时间
 
 
 2017年7月29日
 
 
 
 
 执
 行
 情
 况
 
 
 王桂香与白一国、李凤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6000元,经法院四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执 行 员
 
 
 陈江平
 
 
 时 间
 
 
 2017年7月29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