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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执2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2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王某2,男,198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关于王某1申请执行王某2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2在中国工商银行04×××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24.01元,于2017年2月20日扣划23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某2已交纳该案款项,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2在中国工商银行04×××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  少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