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小芝、黄顺先、黄铖、黄丽蓉与被执行人陈辉、永州市平安人寿保险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永州中心支公司、曹能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芝,黄顺先,黄铖,黄丽蓉,陈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曹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芝(系死者黄守明妻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黄顺先(系死者黄守明父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铖(系死者黄守明儿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丽蓉(系死者黄守明女儿),女,汉族。被执行人陈辉,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孟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能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小芝、黄顺先、黄铖、黄丽蓉与被执行人陈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曹能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53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辉、曹能飞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二被执行人的车辆过户手续已被冻结,但不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张小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