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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6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夏春、彭小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夏春,彭小明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6495号申请执行人:陈夏春被执行人:彭小明公民身份号码:×××757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670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小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彭小明名下有房产(城西街道下洋应村、城东街道天一茗苑的土地使用权)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城西街道下洋应村、城东街道天一茗苑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金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朝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