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439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金火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金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439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9幢504室。组织机构代码:74701861-2。法定代表人:冯平。被执行人:陈金火,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归还代偿贷款本息121419.33元及利息的义务,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741.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周超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拍卖被执行人陈金火所有的一处房产及两辆汽车,申请执行人已分配受偿104940.66元。本院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查询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浙0681执43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执 行 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