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3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成光与祁忠娟、肖霖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光,祁忠娟,肖霖森,赵惠玉,许为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475号原告:王成光,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祁忠娟,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肖霖森,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常熟市。被告:赵惠玉,女,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常熟市。被告:许为全,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王成光与被告祁忠娟、肖霖森、赵惠玉、许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余春代理审判员  吴君辉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