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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闫如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如义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695号自诉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文化路47号。法定代表人罗新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利平,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人闫如义,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闫如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如义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本案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原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淑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