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许万强、许本海、杨传先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许万强,许本海,杨传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2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地址:夏津县城区南城街238号法定代表人:李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许万强,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夏津县渡口驿乡胡同村。被执行人:许本海,男,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住夏津县渡口驿乡胡同村。被执行人:杨传先,男,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夏津县渡口驿乡二屯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万强、许本海、杨传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万强、许本海、杨传先达成和解意见,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商二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开飞 关注公众号“”